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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鲁锦案”和“状元红案”中看商标涉及通用名称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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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现实生活中,存在一些通用名称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形,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后:一方面,通用名称存在显著性缺陷,不能实现商标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:另一方面,因其还具有公共属性,从保护消费者及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利益的角度出发,商标法规定了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(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通用名称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)。